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8年度,31358號
TPEV,98,北簡,31358,200912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連茂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1/1頁


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茂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