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建簡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紹育即京采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奕設計顧問有限公司、大岳室內裝修工程有
限公司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
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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