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98年度,2267號
TPEV,98,北小,2267,2009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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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中格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陸佰叁拾壹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捌仟陸佰叁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原告自民國(下同)93年1月5日起向被告長期 訂閱「中國兒童週刊」( 嗣該周刊於96年9月1日起更名為「 益智國語週刊 ),每年52期之費用2,400元,原告共訂閱520 期,已付清全部款項,詎被告自97年 8月起未再交付任何刊 物,且於同年9月9日宣布停刊,原告僅收到 333期刊物,被 告尚有187 期刊物未依約交付,原告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 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 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真實。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 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 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法 官 鍾 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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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格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