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小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博遠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民國98年10 月14日因未獲會晤本人,已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 居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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