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113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與被告峻興電機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本件請求被告
賠償金額之依據及提出相關證據,另備繕本1份、並提出被
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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