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桃園簡易庭(刑事),桃秩字,106年度,38號
TYEM,106,桃秩,38,201706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桃秩字第38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被移送人  鍾育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6 年6 月13日航警刑字第106001721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育文運輸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扣案之鋼(鐵)質伸縮警棍壹支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6 年4 月22日。
(二)地點:桃園國際機場華儲快遞進口倉(桃園市○○區○○ ○路0000號)。
(三)行為:運輸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鋼(鐵)質伸縮 警棍1 支。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被移送人電信費帳單、財政部關稅署臺北關刑事案件移送 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附 表清表、內政部警政署106 年5 月3 日警署行字第106008 8050號函。
(三)扣案之鋼(鐵)質伸縮警棍1 支、照片2 幀。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8 款運輸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非行,應依法論處。又扣 案之鋼(鐵)質伸縮警棍1 支,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 為所用之查禁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 之規定,不論是否屬行為人所有,應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3條第1 項第8 款、第 22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