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八四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秀鳳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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