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小字,98年度,290號
LTEV,98,羅小,290,2009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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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育鴻律師
被   告 全球趨勢流通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98年12月10日宣示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尚待釐清,應被告請求,爰依法再開辯論,並重新送達當事人兩造,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 坤 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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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趨勢流通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