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1269號
原 告 大溪紅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鄭嘉華
被 告 乙○○
甲○○(原名戴素幸
丁○○(原名陳其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9年1 月21日上
午9時39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