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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98年度,1269號
TYEV,98,桃簡,1269,2009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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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1269號
原   告 大溪紅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鄭嘉華
被   告 乙○○
      甲○○(原名戴素幸
      丁○○(原名陳其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9年1 月21日上
午9時39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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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