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8年度,2784號
PCEV,98,板簡,2784,2009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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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784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 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 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 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0條及第28條第 1項亦分別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係主張:於台中市○○區○○路3段447號18樓向 兆暘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購買Mystore電腦系統一套,因 佳事通公司、聯網公司嗣後倒閉,而無法提供契約約定之服 務,而認為被告甲○○及乙○○有詐欺之行為而請求賠償, 業據原告於起訴狀記載甚詳,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佐, 則本件侵權行為地為台中市甚明,而被告住所地分別在台北 縣汐止市○○○路426之1號2樓之5及台北市○○區○○路 342號3樓之1,依前開說明,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侵權行 為地所在之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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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暘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