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8年度,2670號
PCEV,98,板簡,2670,20091211,2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670號
原   告 好仕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明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 年11月2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 11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好仕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迪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