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8年度,3071號
PCEV,98,板小,3071,2009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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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小字第3071號
  原   告 合順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小字第307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98年12月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
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0, 000元及自民國97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1, 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00, 000元為原告預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丁○○簽發經被告丙○○背書如附表編 號1所示之支票乙紙,詎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提示日向付 款人為付款提示竟遭退票,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 給付系爭乙紙支票票款新台幣(下同)100000元及自民國( 下同)97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三、被告丁○○則以:
(一)被告從未向原告承租車輛使用,惟查,原告持有本訴系爭 票據號碼: BB0000000,乃被告於97年9月4日著本案另一 被告丙○○,趁被告不注意時取走,事後經被告得知,本 系爭票據已著丙○○支付原告租車之費用。被告經丙○○ 母親從醫院打電話替丙○○求情後,再次借予丙○○ 55700 元,丙○○並承諾將歸還被告本系爭票據。(二)詎料,被告借錢給丙○○後卻未將本系爭票據歸還被告, 因此被告於97年10月22日,以存證信函第00516號告知原 告,然而原告持續以本系爭票據作擔保,讓丙○○承租原 告公司之車輛使用。惟此,被告並未向原告承租車輛,原 告於本系爭票據到期日97年10月25日之前,已知本系爭票 據為丙○○非法向被告所取得,依刑法第349條之規定,



有關贓物之犯罪行為有「故買贓物」,其意指故意以有償 行為 (如買賣、互易)。再查,依據民法於第949條設有例 外規定,「占物如係盜贓或遺失物,其被害人或遺失人, 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 物。」因此,縱然占有人係因善意受讓之規定取得占物, 但若該物為盜贓或遺失物,被害人或遺失人仍得向盜贓或 遺失物的現在占人,請求返還其物,則原善意受讓人取得 之所有權,因被害人或遺失人回復請求權的行使,而歸於 消滅。
四、原告主張執有上開票據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 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影本為證。被告丁○○雖以前詞置 辯,惟按「支票為文義證券,凡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 載文義負責。」,「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 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 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5條及第13條分別定 有明文,其目的在於促進票據之流通性。所謂執票人取得票 據出於惡意之抗辯事由,以執票人取票據時,決定是否惡意 ,並應由票據債務人就此負舉證責任,此有最高法院72年台 上字第1612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被告既自認伊簽發上開支 票,系爭支票由被告丙○○趁被告丁○○不注意時取走,而 後背書交付予原告,則原告與被告丁○○間並非直接之當事 人,不得以其與被告丙○○間之抗辯事由對抗原告。再者, 被告丁○○亦無法舉證證明原告收受系爭支票時知悉上情而 為惡意,揆諸前開說明,被告丁○○自不得以對執票人 (即 原告)之前手即被告丙○○之事由,對抗原告,被告丁○○ 抗辯無足採取。且被告等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 主張為實在。被告等依法應對原告負票據責任。五、按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票據債務人,對執票人連帶負 責;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 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 96條第1項、第133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0000元及自97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正當,應 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及被告得預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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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據號│付款人 │金額 │
│ │ ├───┤ │ │(新台幣) │
│ │ │提示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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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丁○○│97年10│BB1097│華僑銀行板│100,000 元│
│ │ │月25日│989 │橋分行 │ │
│ │ ├───┤ │ │ │
│ │ │97年11│ │ │ │
│ │ │月1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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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順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