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圖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98年度,3191號
TPAA,98,裁,3191,2009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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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319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縣大甲地政事務所間地籍圖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431號裁定,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12月1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 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張 瓊 文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文 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阮 思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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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