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進口貨物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98年度,2943號
TPAA,98,裁,2943,2009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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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2943號
再 審原 告 高得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榮作 律師
再 審被 告 財政部臺中關稅局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
月13日本院97年度判字第100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於行政
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7年度判字第100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為裁判,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陳 金 圍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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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得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