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98年度,1213號
TPSV,98,台聲,1213,20091202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一三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銓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向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伍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陳 碧 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R

1/1頁


參考資料
向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