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式樣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98年度,110號
IPCA,98,行專訴,110,2009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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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10號
原 告 全信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慶隆   
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鏡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以「容器」於95年2 月14日向被告申請新式樣專利 ,經被告審定准予專利,並發給證書號第D114520 號。嗣原 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反專利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為由 ,對之提出舉發,經被告審查以98年5 月7 日(98)智專三 ㈠03027 字第098202678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 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 甘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結果對參加人 之權利將有影響,爰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參加訴訟,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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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