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98年度,187號
IPCA,98,行商訴,187,2009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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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187號
原 告 立光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春長   
訴訟代理人 洪健樺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鎮周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薛啟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95年7 月16日以「FUTEK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6類之「色帶、影印機用之色帶、 列表機用之色帶... 」等類之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 告審查核准發給註冊第1218902 號商標,嗣因參加人以系爭 商標與據以評定之註冊第90965 號商標之圖形外觀相仿,構 成近似,且兩者指定使用之商品與服務類似,致相關消費者 混淆誤認,故系爭商標註冊有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 款規定情形,且原告與參加人前曾有業務往來,詎原告竟搶 註系爭商標,違反同法條第1 項第14款規定為由,聲請評定 ,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確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 規定,乃為撤銷註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 駁回,原告猶未甘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判 決結果對參加人之權利將有影響,爰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訴訟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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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光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