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羅明通 律師
嚴裕欽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易碩科技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乙○○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智誠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5年度訴字第513號,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02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以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減為有期徒刑拾月。乙○○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叁年。
易碩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減為新臺幣拾萬元。
事 實
一、甲○○自民國89年7月間起至91年6月30日止,任職安辰電腦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設臺北市○○區○○路145 號,下稱安辰公司)擔任研發人員;乙○○則自89年8月間 起至91年3月31日止,亦任職安辰公司擔任銷售人員。甲○ ○、乙○○2人於上開任職期間,均明知甲○○參與研發設 計之Fantom CD電腦程式著作(按上開Fantom CD之電腦程式 著作中有使用經德國HSW COMPUTER公司授權之光碟虛擬技術 )之著作財產權屬安辰公司所有,甲○○竟於其離職後,利 用其曾參與研發設計上開Fantom CD電腦程式之機會,基於 以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為常業及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 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之犯意,先於91年8月間,在臺灣地區 某不詳地點,擅自重製上開Fantom CD之電腦程式著作,並
將之命名為「Alcohol 120%」後,再與乙○○基於上開同一 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他人之著 作權為常業之犯意聯絡,將侵害安辰公司上開Fantom CD 電 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Alcohol 120%」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 物,交由乙○○利用其於離職後所設立之易碩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乙○○,設臺北縣新莊市○○街14號,下稱易碩公 司),以易碩公司名義分別在PC HOME ONLINE(即網路家庭 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國內外網站上進行銷售,而意圖 營利先後交付他人多次,並從中分配銷售所得之利潤,而均 以之為甲○○、乙○○2人之日常業務。嗣於91年11月29 日 ,安辰公司得知消息後,再經上網查證始行知悉上情。二、案經安辰公司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案所舉所有書面及言 詞陳述之證據能力,除下列各項所示者外,均經檢察官、被 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表明同意列為證據,並經 本院審理時逐一提示,被告及其辯護人均表示無意見,且被 告及辯護人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 供述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 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自得採為證據。二、查卷附國立臺灣科技大學「TRACE Window 研究」報告書、9 8年3 月12日補充說明書(本院卷三第8至34頁)係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且非法院或檢察官依法所指定之 鑑定機關所為鑑定之報告,並非刑事訴訟法第198條、208條 程序所踐行之鑑定,自非屬同法第206條之鑑定報告,且無 同法第159條所規定之「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 據,且事關個案,亦無同法第159條之4的適用,復經檢察官 主張其無證據能力,又查無特別可信其得作為本案證據之情 形,本院因此認為上開國立臺灣科技大學「TRACE Window研 究」報告書、98年3月12日補充說明書無證據能力。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 ,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
據所為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 ,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 據,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 1401號)。又按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 有證據價值,或真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 之法則。偵查機關「違法」偵查蒐證適用「證據排除原則」 之主要目的,在於抑制違法偵查、嚇阻警察機關之不法,使 人民免於遭受國家機關非法偵查之侵害、干預,防止政府濫 權,藉以保障人民之基本權。此與私人不法取證,係基於私 人之地位,侵害私權利者有別。蓋私人非法取證之動機,或 來自對於國家發動偵查權之不可期待,或因犯罪行為本質上 具有隱密性、不公開性,產生蒐證上之困窘,難以取得直接 之證據,冀求證明刑事被告之犯行之故。如將私人不法取得 之證據一律予以排除,不僅使被告逍遙法外,私人尚需面臨 民、刑之訟累,在結果上反而顯得失衡。是偵查機關「違法 」偵查蒐證與私人「不法」取證,乃完全不同之取證態樣, 兩者所取得之證據排除與否,理論基礎及思維方向應非可等 量齊觀,應認私人非法取得之證據,除使用暴力、刑求等不 法方法取得者外,原則上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故私人以 合法方法取得之證據,當屬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自不待 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658號)。被告甲○○之辯護 人羅明通律師主張告訴人所提出之1.3.1.904版本Alcohol 1 20%,據證人丁○○在96年10月24日庭訊時,先說是在易碩 公司網站下載,又改稱時隔太久忘記了,其來源不明,沒有 證據能力;其辯護人嚴裕欽律師復主張工研院鑑定所憑的1. 3.1.904版本Alcohol 120%既無證據能力,其鑑定報告亦無 證據能力等語。惟查,告訴人安辰公司所提出之系爭Alcoho l 120%1.3.1.904版本,係丁○○於91年10月21日網路上購 買並下載儲存至光碟,該軟體係業經封包、已轉換為「程式 執行檔」之系爭Alcohol 120%軟體,若告訴人欲對之為任 何匿飾增減或更動,必須先就已封包之檔案為解碼、再為更 動後再重行封包,且在技術上,重行封包後之執行檔將產生 無法執行之錯誤情形,絕無可能仍產生與匿飾增減或更動前 之相同結果,且鑑定機關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下稱工 研院)並未曾指出送鑑定之Alcohol 120%1.3.1.904版本光 碟有匿飾增減或更動之情事。承上,系爭Alcohol 120%1.3. 1 .904 版本軟體具有證據能力,且因本案鑑定係檢察官委 託工研院所為,其所鑑定之系爭Alcohol 120%1.3.1.904版 本既具有證據能力,則工研院所出具之鑑定報告自亦具有證 據能力。
四、被告甲○○之辯護人嚴裕欽律師雖主張Fantom CD 與Alcoho l 120% 軟體對照表(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發 查字第91號卷一第48至120 頁)沒有證據能力等語。然查, 該對照表係軟體內容的表現,並非陳述,所以不適用傳聞法 則,即無從依傳聞法則加以排除,況且辯護人嚴裕欽律師主 張排除該軟體對照表之證據能力,所持理由為依照告訴人所 提附件17第100及101頁所示,Fantom CD沒有SHELL EXTENSI ON選項功能,此項功能實為Alcohol 120%新增的功能,但在 上開軟體對照表中,Fantom CD卻出現這個新增功能,而且 告訴人稱兩者畫面相同,顯然該對照表有被加工、偽變造之 嫌云云,縱然屬實,亦為上開軟體對照表之證據證明力之問 題,非屬證據能力之範疇。是以,本院認定上開Fantom CD 與Alcohol 120%軟體對照表具有證據能力。五、又被告甲○○之辯護人嚴裕欽律師主張告訴人所提出之軟體 鑑定資料5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他字第1862 號卷外放證物)沒有證據能力云云。但查,上揭軟體鑑定資 料5冊之畫面比對,只是軟體光碟內容之表現,並非陳述, 應不適用傳聞法則,既然不適用傳聞法則,即無從以傳聞法 則加以排除,況且辯護人嚴裕欽律師主張排除該軟體鑑定資 料5 冊之證據能力所持理由,係根據告訴人所提出之附件17 第100 及101 頁所示,Fantom CD 沒有SHELL EXTENSION 選 項功能,此項功能為Alcohol 120 %新增的功能,但在上開 軟體鑑定5 冊中的第2 冊軟體畫面鑑定第108 頁,告訴人之 Fantom CD 出現有SHELL EXTENSION 選項功能等語,惟此亦 係證據證明力之問題。是以,本院認定上開軟體鑑定資料5 冊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甲○○、被告兼易碩公司代表人乙○○固均坦承在 PC HOME 等國內外網站上進行銷售上開Alcohol 120%電腦程 式著作之重製物予他人多次,惟均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被告 甲○○辯稱:Alcohol 120%除亦使用德國HSW COMPUTER公司 授權之光碟虛擬技術外,其他都是伊獨力研發的,並未抄襲 安辰公司上開Fantom CD之電腦程式著作,其等僅係外部操 作界面近似而已,伊Alcohol 120%的原始碼與Fantom CD 的 即不一樣云云;被告兼易碩公司代表人乙○○則辯稱:伊僅 係單純銷售甲○○所創作上開Alcohol 120%電腦程式,並未 與甲○○一同研發,亦不知上開Alcohol 120%電腦程式有侵 害安辰公司上開Fantom CD電腦程式之著作財產權云云。 經查:
㈠被告甲○○自89年7月間起至91年6月30日止,任職安辰公司
擔任研發人員;被告乙○○則自89年8月間起至91年3月31日 止,亦任職安辰公司擔任銷售人員,被告甲○○、乙○○2 人於上開任職期間,均明知被告甲○○參與研發設計之Fant om CD電腦程式著作(按該電腦程式著作中有使用經德國HSW COMPUTER公司授權之光碟虛擬技術)之著作財產權屬安辰公 司所有,且被告乙○○、甲○○2人先後離職後,被告乙○ ○即以易碩公司之名義在PC HOME ONLINE等國內外網站上銷 售由被告甲○○所製作上開Alcohol 120%電腦程式著作之重 製物,而先後交付他人多次,並從中分配銷售所得之利潤等 情,業據被告甲○○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曾經在告 訴人安辰公司任職過,時間如起訴書所載,我在該公司擔任 網路管理及研發工程師。離職後我沒有在易碩公司任職。我 在安辰公司任職時知道德國HSW COMPUTER公司有授權告訴人 公司使用他們的光碟虛擬技術,在臺研發名為光碟魅影Fant om CD之電腦程式著作,告訴人公司為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人。…在我離職後的那年底,乙○○看到我離職後所創作完 成的Alcohol 120%電腦程式,他說想要在網路上銷售,我在 91年10月中旬有同意與他合作由他負責銷售,他就透過PC HOME ONLINE 網站銷售,我還是負責後續研發。當我們被安 宸公司提出告訴後,我們在91年底就終止合作於網路上銷售 。我與乙○○的合作關係沒有書面契約,當時約定銷售獲利 的分配我已經忘記了」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3至34頁之95年 3 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 、3 頁)明確,並為被告乙○○ 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所不否認,復有被告甲○○、乙○○2 人在安辰公司之人事資料卡、被告乙○○之員工工作及保密 合約書、被告易碩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易碩公司在PC HOME ONLINE 所刊登Alcohol 120%之廣告及下載畫面各1 份 ,及告訴人安辰公司在WWW.ALCOHOL-SOFT.COM網際網路上購 得Alcohol 120%之付費完整(1.9.5.2802)版之下載光碟1 片、免費測試版之下載光碟1 片、告訴人安辰公司分別在日 本、德國AMAZON網站上購得之Alcohol 120%光碟各1 片(即 「SUPER Alcohol 120% PRO」光碟、「Alcohol 120% SECO ND NEW VERSION」光碟)在卷足稽。 ㈡雖被告甲○○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辯稱Alcohol 120%除亦 使用德國HSW COMPUTER公司授權之光碟虛擬技術外,其他都 是其獨力研發的,並未抄襲安辰公司上開Fantom CD之電腦 程式著作,其等僅係外部操作界面近似而已,Alcohol 120% 的原始碼與Fantom CD的不一樣云云。但查: ⒈按「本法第5條第1項所定之各款著作,其內容例示如左:… 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
及其它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 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 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內政部81年6 月10日台內著字第8184002 號函公告在案 。復按「按著作權法所稱製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 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並包含電腦程式著作。又依著作 權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 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 理、發現。著作權法第3 條第1 款、第5 條第1 項第10款、 第10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故著作權所保障者,乃著作之『 表達方式』(或稱表現形式),而不及於該著作表達方式所 蘊含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構想及原理等 。換言之,著作是否相同,應視其著作之表達方式是否相同 為斷。原判決(指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訴字第5135號刑事 判決)理由謂『按電腦程式之軟體著作是否構成抄襲,必須 比對程式之原始碼…縱使兩個程式著作所表現的螢幕方式雷 同,尚不能認為兩者之原始碼即相同…被告販賣之程式是否 構成抄襲告訴人之程式著作,必須將二個程式之原始碼加以 比對始能決定』,似認定電腦程式著作是否構成抄襲(重製 ),必須比對程式之原始碼始能決定,則依上開說明,原判 決難謂無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此有最高法院90年度台 上字第5351號刑事判決可稽。又按「電腦程式著作係指包括 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硬體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 合之著作,亦即由文字、數字、符號或標記等陳述(stateme nt )或指令(instruction )所組成;不論以何種(高階 或低階語言)撰寫或具備何種作用,固屬著作權法所之電腦 程式著作,其他作業系統程式(operating program )、微 碼(microcode )、副程式(subroutine)亦屬電腦程式著 作。然自74年7 月10日著作權法修正,電腦程式著作列入著 作權保護之對象以來,隨電腦科技之日新月異,對於非文字 之結構(stru cture)、次序(sequence)及組織(organi zation)、功能表之指令結構(menucomm and structure) 、次級功能表或輔助描述(longprompts )、巨集指令(ma rcoinstruction)、使用者介面(user interface)、外觀 及感覺(look and feel )是否均在著作權保護之範圍,審 理之法院自應或委由鑑定機關將告訴人主張享有著作權保護 電腦程式予以解構,過濾或抽離出其中應受保護之表達部分 ,將具有高度抽象性之思想或概念等公共財產及基於效率或 電腦軟硬體功能外部因素所限制部分予以濾除;再就被告是 否曾經接觸自訴人或告訴人所享有著作權保護之表達部分及
二程式間實質相似程度,加以判斷是否侵害自訴人或告訴人 之著作權。使用者介面(user interface)係指『人與電腦 間互動以完成電腦特定工作之各種設計』(all devices by which the hum an users can interact with the computer in order to accomplish the tasks the computer is programmed to perform )。此種使用者介面 ,包括程式指令驅動介面或圖形介面。所謂圖形介面,即指 電腦使用者基本上藉由圖示與電腦互動,以達成電腦程式所 欲完成之功能。電腦程式中大部分創造性在於程式概念化( conceptualiz ing)部分及使用者介面部分,要創造一種合 適之使用者介面,設計者需要非常高度之創造性(creativi ty)、原始性(originality )、及洞察力(insight )。 此種使用者介面雖屬非文字,似亦為著作權所保護之範圍。 」,亦有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1530號刑事判決可供參酌。 經查:
⑴依上開內政部函示,電腦程式著作係指包括直接或間接使 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足認所 謂「指令組合」並非以其原始碼為限。又依上開最高法院 94年台上字第1530號刑事判決意旨,使用者介面係指「人 與電腦間互動以完成電腦特定工作之各種設計」,包括程 式指令驅動介面或圖形介面,雖屬非文字,亦為著作權所 保護之範圍。換言之,人與電腦間互動以完成電腦特定工 作之各種設計,如具創意巧思,亦屬著作權保護之範圍, 應無疑問。
⑵查燒錄機之「參數」即「軟體操作燒錄機之參數設定表」 ,其並非一整列的靜態表單,而係動態之程式碼,係電腦 程式軟體於執行光碟燒錄功能時,為對燒錄機為穩定而正 常之控制,於軟體操作過程中,經由軟體程式碼「詢問」 燒錄機之參數設定表,而該參數設定表亦以程式碼之方式 「回答」軟體、以求燒錄過程之穩定與正常燒錄。換言之 ,該參數設定表係「人」於執行燒錄時,對「電腦」執行 燒錄軟體後,為求燒錄之穩定與正常燒錄,而發生軟體與 參數設定表因程式之設計而發生「詢問」與「回答」之互 動,當屬「人與電腦間互動以完成電腦特定工作之各種設 計」。
⑶末依上開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5351號刑事判決,該判 決之原審係認定「被告販賣之程式是否構成抄襲告訴人之 程式著作,必須將二個程式之原始碼加以比對始能決定」 之見解,業已遭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難謂無適用法則不 當之違誤」而廢棄,足見電腦程式著作鑑定之比對,尚非
僅有就被告及告訴人雙方程式之原始碼進行比對一途至明 。又著作權係保護「思想之表達方式」,並非其所蘊含之 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構想及原理,而被 告及告訴人所銷售之電腦程式所顯現之使用者介面,即人 與電腦間互動以完成電腦特定工作之各種設計(上揭最高 法院94年台上字第153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包括畫面 功能、操作方式與燒錄機參數設定表等,實均屬「思想之 表達方式」,故鑑定機關即工研院執此進行鑑定,當屬適 當且符合著作權法之保護意旨。則被告甲○○及其辯護人 辯稱應比對原始碼云云,顯屬誤會,且鑑定機關即工研院 係分別就Fantom CD 與Alcohol 120%軟體之執行檔同以EM S Source Rescuer為反組譯,再分別就其結果再為比對, 並未獨薄Alcohol 120%或獨厚於Fantom CD ,其鑑定方法 自無偏頗或錯誤之處,合先敘明。
⒉證人即安辰公司所有上開Fantom CD 電腦程式之研發人員之 一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你何時起在告訴人公 司任職?)85年5 月起。」、「(問:你在告訴人公司擔任 何職務?)研發工程師。」、「(問:你是否認識本案兩位 被告?)是安辰電腦公司的同事。」、「(問:你與本案兩 位被告有無任何過節?)沒有。」、「(問:你曾否參與告 訴人公司Fantom CD 設計工作?)有。」、「(問:你係自 何時起參與告訴人公司Fantom CD 之設計工作?)90年6 月 起。」、「(問:本案兩位被告任職於告訴人公司期間,與 告訴人公司Fantom CD 之設計或業務有何關係?)甲○○是 研發工程師,乙○○是軟體及硬體銷售業務,有包含Fantom CD銷售。」、「(問:本案兩位被告係於何時離開告訴人 公司?)甲○○是91年6 月,乙○○是91年3 月。」、「( 問:本案兩位被告離開告訴人公司時,Fantom CD 之開發進 度為何?)已完成並開始銷售。」、「(問:完成時間為何 ?)第一個版本在90年9 月底就已經完成設計,就是已經可 以開始在網路上賣,但實際銷售日期要問業務。」、「(問 :你何時發現告訴人公司之Fantom CD 被他人的軟體抄襲? )我在91年10月由網路上的訊息,網路上有很多軟體發布的 訊息,上面有同樣是以虛擬光碟加燒錄功能的軟體,我就下 載試用,執行後我發現畫面及功能相同度與Fantom CD 非常 高。」、「(問:你發現可能抄襲告訴人公司之Fantom CD 的軟體後,做了什麼事?)用我們軟體的某些特徵下去作測 試,發現一樣,例如二個軟體用相同的步驟去做操作,發現 結果一模一樣,包括畫面上顯示、或是錯誤訊息都一模一樣 ,錯誤訊息包含操作失敗或是燒錄失敗。」、「(問:你發
現抄襲告訴人公司之Fantom CD 的軟體名稱為何?)軟體名 稱是Alcohol 120%,版本名稱為PREVIEW 版」、「(問:你 為何認為Alcohol 120%抄襲告訴人公司之Fantom CD ?)因 為畫面及功能都相同。」、「(問:可否請你簡要說明一下 何謂軟體畫面?)軟體與使用者互動的畫面,這是比較簡易 的說法,正式的說法是英文簡寫GUI 。就是操作電腦時螢幕 顯示的畫面,一個視窗會有很多交互的畫面,如果按下一步 又會有下一步的畫面。」、「(問:可否請你簡要說明一下 如何進行軟體畫面鑑定?)我在操作一套軟體時,一個步驟 一個步驟操作,把每個步驟的畫面抓(CAPTURE )下來,會 變成壹張圖片,就二套軟體依相同的步驟一個一個去比對, 發現畫面一模一樣,除了少數的圖示被改掉,其上顯示的文 字大部分皆相同。」、「(問:詳細的軟體鑑定內容是否如 你之前提供的軟體畫面鑑定一樣?)大部分相同。」、「( 問:透過上述方式,Alcohol 120%與Fantom CD 二者之畫面 相似度有多高?)就燒錄部分大部分都相同,虛擬光碟部分 因為是同一間公司的授權使用,應該都相同。」、「(問: 可否請你簡要說明一下何謂軟體錯誤〈BUG 〉?)程式設計 師在寫程式時,因無意中的失誤,造成的軟體執行時的錯誤 ,就像我們寫錯字一樣。」、「(問:可否請你簡要說明一 下如何進行軟體錯誤〈BUG 〉鑑定?)如第四頁所示將花青 素染料類別的光碟片置入燒錄機中時,二套軟體所顯示出花 青素英文拼法是一樣的錯誤,當時我在研發Fantom CD 時就 將花青素的英文拼法誤載為『CYANNINE』,正確的拼法應該 是『CYANINE 』。」、「(問:透過上述方式,Alcohol 120% 與Fantom CD二者之軟體錯誤〈BUG 〉相似度有多高? )比對的錯誤是完全一樣的錯。」、「(問:可否請你簡要 說明一下何謂原始程式類別名稱?)在一套軟體裡面,把相 同的類別程式群組賦與單一且唯一的名稱。」、「(問:可 否請你簡要說明一下如何進行原始程式類別名稱鑑定?)要 把執行檔的原始類別名稱用EMS SOURCE RESCUER抽取出來, 再去比對這些唯一的名稱,發現二套軟體相似度太高,但該 唯一的名稱是研發工程師自己定的,A工程師與B工程師去 定的時候,會訂的一模一樣名稱的機率很低。如第3 頁下面 二之四圖所示,左邊一排的英文字,A工程師與B工程師定 這些英文名稱的時候,相同的機率很低,訂名稱沒有一定的 規則,不同的人寫的名稱會有不同,像左邊第8 個名稱就是 甲○○在我們公司任職時訂的,第7 個就是我訂的,二個名 稱就不一樣。我鑑定比對之後發現二套軟體有很多相同的地 方。」、「(問:請解釋上開第5 頁畫面的意義?)我在作
比對時,會發現二套軟體名稱一模一樣,左邊是Alcohol 120%,右邊是Fantom CD ,二者關於第10項的名稱、拼法完 全一模一樣,這個名稱是我當時研發Fantom CD 寫的。」、 「(問:透過上述方式,Alcohol 120%與Fantom CD 二者之 原始程式類別名稱相似度有多高?)非常高。」、「(問: 可否請你簡要說明一下何謂軟體燒錄機參數設定表?)我們 將燒錄機特別的參數以特殊的方法儲存起來,軟體再以特殊 的方式讀取使用,特別的參數可以代表燒錄機的特性,我發 現二套軟體使用的特殊方法是一樣的,而且可以互換共用, Alcohol 120%參數所存的檔案Fantom CD 可以拿過來用,反 之亦然,表示此特殊儲存法是二者共容的,此特殊儲存法是 每一家公司的機密,特殊儲存法就是儲存讀取使用參數的一 種方法,是屬於軟體公司的機密。」、「(問:可否請你簡 要說明一下如何進行軟體燒錄機參數設定表鑑定?)作法有 二種,第一種就像第一頁所提將Alcohol 120%的參數換到 Fantom CD 的參數,可正確執行,把Fantom CD 的參數換到 Alcohol 120%的參數,也可以正確執行。第二種方式是去讀 取特別的參數,把所有的參數印成一個文字檔去比對,就是 所謂的參數設定表,發現除了說出的大概幾項新增的參數之 外,有好幾百項燒錄機的參數一模一樣,燒錄機的參數內容 ,是我們公司最重要的命脈。」、「(問:透過上述方式, Alcohol 120%與Fantom CD 二者之軟體燒錄機參數設定表相 似度有多高?)除了多出來20幾項,有7 百多項是一樣的。 」、「(問:以上4 種途徑的鑑定方式彼此之間關係為何? )每一種都是獨立,互不相關。」、「(問:以上4 種途徑 的鑑定方式之中,何種鑑定方式與EMS Source Rescuer有關 ?)只有一種程式類別名稱與EMS Source Rescuer有關,其 餘都無關。」、「(問:不管是軟體畫面鑑定,還是軟體錯 誤〈BUG 〉鑑定,或是原始程式類別名稱鑑定,以及軟體燒 錄機參數設定表鑑定,透過上述任何一種鑑定方式,你發現 Alcohol 120%與Fantom CD 二者間之相似度有多高?)發現 每一種方式都非常相同。」、「(問:依你從事軟體程式工 作多年的經驗,Alcohol 120%與Fantom CD 二者間有何種關 係?)Alcohol 120%是以Fantom CD 的程式為基礎修改後發 佈。」、「(問:修改的範圍多大?)在第一次我去下載測 試時,只換了畫面上的圖示及俄羅斯人的虛擬光碟核心,其 他都相同。日後被告有局部的修改,會造成差異性比較大, 但還是有很多地方相同。」、「(問:你其上所講的測試或 鑑定的內容及告訴人公司所提出的5 本比對資料,是否都是 以你在91年10月所下載的Alcohol 120% PREVIEW版本的軟體
作為對象?)我們公司所提供資料第2 冊第1 頁上有寫版本 為1.3.1.904 。」、「(問:這個版本與Alcohol 120% PREVIEW 版本的軟體有何不一樣?)PREVIEW 是我第一次接 觸的版本,1. 3.1.904是我比對時使用的版本,這二個版本 沒有什麼差異,沒有什麼不一樣,差不多,會有一點點不一 樣,程式在一段時間會去修改,這些只有程式設計師自己知 道,跟我去做這些比對完全沒有關係,沒有影響,有BUG 的 地方還是有,跟我Fantom CD 相同的地方還是一樣」、「( 問:Alcohol 120% PREVIEW版本與1.3.1.904 版本在何網站 下載?)這二個版本都在易碩公司的網站下載,(又改稱) 因時隔太久,且當時有很多網站可以下載,我忘記了。」、 「(問:是否有保留下載的相關單據?)下載不會有單據, 只有購買才會有單據。」、「(問:這二個版本當時下載有 無任何証據証明?)下載的時候我並沒有證據,我也沒有能 力假冒。」、「(問:你下載上開二個版本有無任何証據証 明是由被告甲○○或乙○○所撰寫或是研發的?)我在91年 10月時,有購買一套Alcohol 120%測試及鑑定,軟體上有註 明是Alcohol SOFT公司所開發,易碩公司的網站也有說明 Alcohol 120%是該公司所銷售,同時可以購買。」、「(問 :你所看到上開二個版本與你剛剛說的你講的Alcohol SOFT 公司版本有何關係?)都是Alcohol SOFT公司所發布的軟體 ,我買的版本是1.3.1.904 。」、「(問:告訴人公司提供 的這5 本資料都是你所撰寫的?)是。」、「(問:你當時 為何使用EMS Sourse Rescuer進行比對?)因為它可以得到 我所需要的結果,就是類別名稱。」、「(提示原始程式類 別名稱鑑定第5 頁)(問:你剛剛說這二個比對是一模一樣 的,但第5 頁編號第二十的ADDRESS 是不一樣,為何不一樣 ?)我剛剛指的是類別名稱一樣,但ADDRESS 是指在記憶體 中的位置,我指的一樣的是指類別名稱,ADDRESS 不是類別 名稱。」、「(問;位址不一樣是否表示程式實質內容也會 不一樣?)可能一樣也可能不一樣,但我一直在強調我是在 作類別名稱的比對,我並沒有比對實質內容這一部分。」、 「(問:你比對的只有類別名稱,對於實質的程式內容沒有 比對,是否如此?)類別名稱也是程式的實質內容之一,我 比對其中的一環,我只有比對類別名稱這部分,其他的沒有 比對。」、「(問:程式的實質內容是重點,為何沒有比對 ?)類別名稱也是程式的實質內容之一,我只比對這部分。 」、「(問:類別名稱佔完整程式碼的比例會有多少?)非 常的重要,沒有類別名稱就沒有其他的程式碼,無法量化, 而且是不同等級的東西。」、「(問:告訴人提出第四冊原
始程式類別第3 頁二之四的地方,哪些類別名稱是你命名的 ?哪些是由被告甲○○命名的?)從上算起第7 項(不含第 1 行反白部分)是我命名的,其餘時間太久,無法確定,因 為我們二個人的程式是一起共用的。第8 、10、11項我確定 是被告甲○○命名的,因為這是被告甲○○的習慣。」、「 (問:告訴人提出第四冊原始程式類別第2 頁版權宣告畫面 英文說明第2 行到第3 行,請解釋用EMS 軟體的功能為何? )project forms 及data modules都是組成程式的一部分, EMS 軟體可以抽取出我要的類別名稱,但EMS 軟體只可以把 project forms 及data modules還有PROPERTIES、EVENTS 做出抽取的功能,但不會有EVENT 中部分程式(BODY)。」 、「(問:DONT HAVE A BODY是否是指EVENT 中全部的程式 還是部分程式?)部分程式。」、「(問:每個程式設計師 對於類別名稱是否都有慣用習慣或是慣用的命名?)是。」 、「(問:你剛剛有提到安辰公司從90年6 月開始研發 Fantom CD 到90年9 月完成,研發時間是否為3 個月?)是 。」、「(問:研發團隊有哪些人?)我、甲○○。」、「 (問:你負責的是研發哪些範圍?甲○○負責哪些範圍?) 我主要負責燒錄部分,甲○○一開始是虛擬光碟的部分,後 來將燒錄的部分也交給甲○○繼續執行研發,我們還是一起 研發,甲○○是主要的研發者。」、「(問:大部分的 Fantom CD 程式碼都是由甲○○所寫的?)是。」、「(問 :比例多少?)程式是共同寫的,比例很難去論斷,我寫的 A版本,甲○○會接去修改過後加進Fantom CD ,這樣比例 無從分起。」、「(問:你剛剛提到花青素的錯誤,是你自 己的錯誤還是甲○○的錯誤?)是我的錯誤,是打字錯誤。 」、「(問:你剛剛有提到你用EMS 軟體還原Fantom CD 及 1.3.1.904 版本,還原出來的Fantom CD 的原始碼與你們公 司的原始碼有無差異?)EMS 軟體是在抽取程式的類別名稱 ,我認為問題的內容不正確。」、「(問:不管EMS 軟體是 還原何種原始碼、目的碼、組合語言碼、機械碼,還原出來 的與你們公司的Fantom CD 的原始碼、目的碼、組合語言碼 、機械碼有無差異?)EMS 軟體所抽取出的類別名稱是一樣 ,我只作類別名稱的比對。」、「(問:你們公司送給工研 院鑑定的光碟也是由你作製作?)是」、「(你所送的光碟 中有關於Alcohol 120%的光碟是燒錄的還是壓片製造的?) 是我在網路上購買,但沒有實體光碟,我從網路上下載後再 燒錄至CD-R上,再送去鑑定。」、「(問:為何工研院會講 你們所提供的光碟片是壓片製造,是市面上購得的?)工研 院的意思是我已經燒錄到CD-R上了,不可能再修正,我送給
工研院的鑑定的光碟片是我下載燒錄的,我認為工研院的意 思只是為了解釋每一片壓片的光碟上面會有一個IFPI碼,要 仿冒不容易,與我送去的光碟片是否是燒錄的沒有關聯性。 」、「(問:告訴人提供第5 冊有提到參數設定表的鑑定方 法是用讀取的方式,如何讀取?)我當時是以Fantom CD 讀 取參數的原始程式碼,去讀取Alcohol 120%的參數,也可以 讀取他的參數設定表,我在上開資料第5 冊內已經有附上讀 取參數的原始程式碼,故不會有造假。」、「(問:是否是 以Fantom CD 原有的參數再去比對Alcohol 120%所有的參數 ?)是。」、「(問:是否Alcohol 120%所新增及修改過的 參數並沒有辦法被讀取?)全部都可以讀取出來。」、「( 問:既然Fantom CD 所沒有的參數如何在Alcohol 120%讀取 出來?)原理在公司提供的資料第5 冊已經說明清楚,利用 特殊的方式下指令會得到STRUCTURE TABLE 〈參數設定表〉 ,再把表格輸出成文字檔,再進行比對。」、「(問:Fant om CD 參數設定表由何人撰寫?你或是甲○○?)都有,還 包含其他人。」、「(問:你剛剛不是說只有甲○○及你共 同研發?)這個表格是公司同仁的結晶,不是單一個人,歷 經很多人的經驗累積,最後形成這個特殊的參數,故我才說 參數表格是安辰電腦的機密,全球找不到第二家公司有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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