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98年度,1650號
STEV,98,店簡,1650,2009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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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威冠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勃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3,60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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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冠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勃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