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字第61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求美工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12月10日裁定 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8年12月14 日送達於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 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是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436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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