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小字第619號
原 告 台灣商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19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5,485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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