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98年度,600號
CHEV,98,彰小,600,2009123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60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朱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民國98年12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萬9521元。(二)陳述:
⒈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李萬得(原告之債務人)積欠原告 4萬6414元,及其中4萬5578元自民國(下同)97年9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此業經取得鈞院 97 年度彰小字第868號民事判決確定。嗣原告於98年2月 16日持上開執行名義向鈞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李萬 得任職被告公司每月應領薪資債權3分之1,亦經鈞院核發 98年度司執字第4506號執行命令,命被告應將李萬得每月 應領薪資於3分之1範圍內扣押,並移轉於原告,但被告收 受上開執行命令後,並未於法定期間10日內聲明異議,亦 即被告並未否認李萬得對被告公司確有薪津債權存在,然 被告也拒不給付,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⒉又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所謂「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 行」,係指執行法院核發之執行命令已經確定,具有執行 力,且該執行命令即屬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執行名義之一種,原告自得據此對第三人即被告公司所有 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而此項強制執行程序乃另一執行程 序,與原對李萬得之強制執行程序不同(此從司法院頒布 之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4項第3款規定「依 本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逕向第三人為強制執行者,應另行 分案辦理」可知)。另依最高法院22年抗字第1167號判例 要旨: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雖得為執行之標的 ,但執行法院除發命令禁止債務人處分該金錢債權,並禁 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外,祇得更發命令許債權人收取該



金錢債權,或將該金錢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 ,固未嘗不可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但第 三人不支付時,仍須債權人對於第三人得有確定之給付判 決,或其他之執行名義,始得向第三人為強制執行。換言 之,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逕向第三人為強制執 行,乃原執行事件執行程序之延續,並非另一執行程序, 故對第三人之強制執行以對原執行債務人執行程序之存在 為前提,如原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即無續向第三人強制執行 之餘地。又本件係鈞院核發移轉命令同時撤銷原收取命令 ,執行程序視為已終結,第三人未依移轉命令之內容執行 ,原告需取得對第三人執行名義,始得對第三人聲請強制 執行。爰依法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⒊又經鈞院核發98年度司執字第4506號之移轉命令,命被告 將李萬得每月應領薪資於3分之1範圍內扣押,並移轉於原 告,但被告收受上開執行命令後,並未於法定期間10日內 聲明異議,亦即被告並未否認李萬得對被告公司確有薪津 債權存在,屢經催討,被告仍拒絕給付李萬得已遭扣押之 薪津債權予原告。查李萬得於被告處依97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得知,97年年所得為25萬2000元,亦即 每月月薪為2萬1000元,每月應扣押之薪資債權為7000元 ,被告應依上開扣押執行命令將李萬得自98年3月起至98 年11月止共9個月6萬3000元之薪資債權。本件原告之全部 請求範圍,於執行費372元、訴訟費用1000元、延滯利息1 萬1738元、訴訟標的金額4萬6411元,合計5萬9521元之範 圍內,被告若於上開期間內扣薪,即得給付完畢之,爰請 求被告給付之。
(三)證據:提出本院98年司執字第4506號執行命令、通知函、 存證信函、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債權計算書各一份。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李萬得與被告法定代理人兄弟關係,他還欠被告法 定代理人20萬元,且李萬得一個月才來工作幾天而已,非 常態受僱於被告;因李萬得與被告法代是親兄弟,李萬得 之勞健保才投保於被告處,為了勞健保,故才予投保及申 報該金額。至於98年2月沒有聲明異議,是被告一時疏失 ,被告會將他的勞健保予退保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於98年2月16日持97年度彰小字第868號民事確 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李萬



得任職被告公司每月應領薪資債權3分之1,經本院核發98 年度司執字第4506號執行命令,命被告將李萬得每月應領 薪資於3分之1範圍內扣押,並移轉於原告,但被告收受上 開執行命令後,並未於法定期間10日內聲明異議,也未依 執行命令扣薪給付原告,及李萬得於被告處依97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7年年所得為25萬2000元,亦 即每月之月薪為2萬1000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8年 司執字第4506號執行命令、通知函、存證信函、財政部臺 灣省中區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債 權計算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上開案號強制執行案件 卷宗核對無誤,亦為被告不爭執,此部分堪信為真實。(二)按將來之薪金請求權,可能因債務人之離職,或職位變動 ,或調整薪津,而影響其存在或範圍,凡此種非確定之債 權,均不適於發移轉命令,如執行法院已就此種債權發移 轉命令,在該債權未確定受清償前,執行程序尚不能謂己 終結(最高法院63年度第3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六) 可供參考)。次按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 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 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強制 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揆諸上開決議及法規 ,縱執行法院核發移轉命令後,未待執行債權人之債權全 部受償即提前報結,該報結僅屬行政簽結,在執行債權人 之債權未受清償之範圍內,執行程序仍尚未終結,移轉命 令失其效力,債權人仍得聲請繼續執行。
(三)經查,原告雖主張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逕向第 三人為強制執行,乃原執行事件執行程序之延續,並非另 一執行程序,故對第三人之強制執行以對原執行債務人執 行程序之存在為前提,如原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即無續向第 三人強制執行之餘地。又本件係鈞院核發移轉命令同時撤 銷原收取命令,執行程序視為已終結,第三人未依移轉命 令之內容執行,原告需取得對第三人執行名義,始得對第 三人聲請強制執行等語。然參諸上揭說明,執行法院核發 移轉命令後,未待執行債權人之債權全部受償即提前報結 ,該報結僅屬行政簽結,在執行債權人之債權未受清償之 範圍內,執行程序仍尚未終結,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債權 人仍得聲請繼續執行。況且,本件李萬得對被告之將來之 薪金請求權,可能因李萬得之離職,或職位變動,或調整 薪津,而影響其存在或範圍,凡此種不確定之債權,均不 適於發移轉命令,如執行法院已就此種債權發移轉命令,



在該債權未確定受清償前,執行程序仍未終結。是既原告 之本件債權尚未全部確定受償,縱核發移轉命令,執行程 序難謂已終結。則原告以上開「對第三人之強制執行以對 原執行債務人執行程序之存在為前提,如原執行程序業已 終結,即無續向第三人強制執行之餘地」等詞,遽主張本 件係執行法院核發移轉命令同時撤銷原收取命令,執行程 序視為已終結,第三人未依移轉命令之內容執行,原告需 取得對第三人執行名義,始得對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與 首揭決議及立法意旨即有所不符。
(四)復按關於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20條部分:(二)本法第 119條第2項所謂「執行法院命令」,係指同項所稱「將金 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 院」之命令而言,不包括移轉命令在內。(三)依本法第11 9條第2項規定逕向第三人為強制執行者,應另行分案辦理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4點第2款、第3款定 有明文。惟此乃司法院頒之『應行注意事項』,並非法律 。司法院本於司法行政監督權之行使所發布之各注意事項 及實施要點等,亦不得有違審判獨立之原則... (司法院 大法官釋字第五三○號解釋可供參酌)。經查:辦理強制 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僅係司法院所頒之行政規則,依 照上開大法官解釋意旨,該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 項,自不得抵觸審判獨立之原則,且其內容亦不得牴觸法 律。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4點第2款增加強 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所無之限制,將執行命令中排除移 轉命令之適用,於法未洽(按該條並無區分民事執行處所 發之執行命令究係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收取命令); 且已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本院自不受其拘束。本件被 告當時既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強制執行法第119 條第2項規定,原告(債權人)本得逕行對被告(第三人 )為強制執行以獲清償。今原告另行提起本件給付扣押款 訴訟,屬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不應准許。
(五)從而,原告提起本訴,於其全部債權範圍內,請求被告給 付依上開執行命令扣押債務人之應領薪資三分之一,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朱億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