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調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乙○○即宗錸全能工程行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而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1篇第1章第1節規定,此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在台北市信義區,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 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應由台灣台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調解之聲請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