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98年度,89號
OLEV,98,員補,89,2009122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補字第89號
原   告 佳福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請求給付票款,聲請對被告黃淑英即新欣土木包工業發支付
命令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0,00
0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3,75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尚
有3,250元未為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
○○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1/1頁


參考資料
佳福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