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98年度,11591號
TPPP,98,鑑,11591,200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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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8 年度鑑字第 11591 號
被付懲戒人 甲○○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
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議。
理 由
一、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 無必要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以:被付懲戒人甲○○高雄縣美 濃鎮戶政事務所前課員(98 年 8 月 28 日辭職生效,現 在臺灣屏東監獄服刑中),職掌該鎮戶籍登記及門牌編定等 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緣「忠鷹應收帳款管理 有限公司」(下稱忠鷹公司)之負責人張志信,專門代人催 討帳款,鄭俊仁(經判決有期徒刑 7 月,緩刑 2 年確定 )受僱於忠鷹公司負責催收債務,賴國智則為被付懲戒人國 小同學,張志信之友人,渠 3 人均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 人員,亦非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張志信經營之忠 鷹公司苦於受託收帳之債務人住居所不定,行蹤難覓,催討 困難,為掌握債務人之住居所在以利催討債務,乃於 92 年 3、4 月間某日,與賴國智共同基於向被付懲戒人行賄之概 括犯意聯絡,先由賴國智居間介紹張志信認識被付懲戒人, 再於同年 7 月間某日,推由與被付懲戒人認識之賴國智出 面與被付懲戒人商談期約以每月 2 萬元之代價,委由被付 懲戒人代張志信查詢債務人之戶籍資料及異動情形,詎被付 懲戒人明知個人戶籍資料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僅限於 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始得申請閱覽,如係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 ,須具備相關證明文件,而張志信並未備妥證明文件,仍基 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賄及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概括犯意,由 張志信自當月起,委由知情之忠鷹公司員工鄭俊仁以電話或 攜帶以藍筆填寫待查之債務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住址之便 條紙,至美濃戶政事務所交付予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再 操作職務上所掌管之公務電腦,循全國戶政電腦連線系統查 詢委託查詢之債務人戶籍資料,違反公務機關對個人戶籍資 料之利用(被付懲戒人涉犯刑法第 318 條之 1 之洩漏利 用電腦設備而知悉之秘密罪及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8 條之規定,應依同法第 33 條規定處斷之意圖營利, 違反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罪,及張志信賴國智涉犯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3 條之規定,應依同法第 33



條規定處斷之意圖營利,違反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 罪,均未據告訴),被付懲戒人再將查得之債務人戶籍資料 ,以電話或以紅筆書寫記載在鄭俊仁先前所交付便條紙之空 白處,交由鄭俊仁攜回供張志信討債之用,而連續洩漏吳偉 德、黃瑞興陳寶郎蘇進益李金發洪志毅黃興旺林正憲、江永扶、簡明源、李明宗、詹緯正陳雲渺、廖奈 美、林榮祥(以上二人載在同一便條紙)、林鎮、林素貞( 以上二人載在同一便條紙)、陳克舟鄺仁杰溫美英、陳 智能、陳清德蕭克孝洪琮翔魏明進蔡古春蘭、王陳 罔望(以上二人載在同一便條紙)、陳日泰劉富儀、張蘇 英、陳水寶謝榮堂、廖美惠等人之戶籍資料。並由張志信 交由鄭俊仁先後於 92 年 7 月、8 月、9 月初各攜帶新臺 幣(下同)2 萬元,及於 10 月初攜帶 1 萬元,至被付懲 戒人位於高雄縣美濃住處外等地,當面交付現金予被付懲戒 人。迄至 92 年 10 月 29 日 10 時 10 分許,為警在美濃 戶政事務所被付懲戒人辦公桌抽屜內搜索查獲其受張志信委 託查詢但尚未交付之載有陳曉萍及其家人、潘秋英及其家人 等人戶籍資料之便條紙。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 發交暨高雄縣政府警察局、臺南憲兵隊、法務部調查局高雄 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92 年度偵字第 5346 號),終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 98 年 5 月 14 日以 98 年度上更(二)字第 11 號刑事判決 ,論以被付懲戒人連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 柒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 產抵償之。被付懲戒人不服該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經 最高法院於 98 年 8 月 20 日,以 98 年度台上字第 4721 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等事實,有上揭刑事判 決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因服公務有貪污行為,既經法 院判處罪刑並宣告褫奪公權伍年確定,參酌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2 項所定,不得任用為公 務員及任用後應予免職之旨,應認本件被付懲戒人之違失行 為,已無再為懲戒處分之必要。依首揭規定,應為免議之議 決。
據上論結,本件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款情形,應予免議,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柯 慶 賢
委 員 洪 政 雄
委 員 簡 朝 振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許 國 宏
委 員 蔡 秀 雄
委 員 吳 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 玲 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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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