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三號 上 訴 人 鴻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昭德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炯雲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機械廠 設嘉義縣民雄鄉頭橋工業區○○○路九號 法定代理人 李重松 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利美利律師右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3 法官 李炫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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