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8年度湖小字第147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金特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2
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
1、原告於98年5 月18日將所有1993年6 月出廠,裕隆1600CC、 車號EP-0659 號自小客車(以下簡稱系爭汽車)交付被告金 特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特公司)維修前輪煞車咬死問 題,詎被告金特公司未盡修復之責即將系爭汽車交還原告, 原告於同年月22日零時許,駕駛系爭汽車返家途中,赫然發 覺煞車軟軟的,於下車左轉時,因無法正常煞停,致撞擊同 向由訴外人楊明月駕駛之自小客車,當常經報警及電話通知 被告金特公司及被告丙○○到場處理,詎被告丙○○心虛, 於未經原告同意之情形下及擅自將系爭汽車開回被告金特公 司處理,在常多人均目擊系爭汽車無法正常煞停,被告丙○ ○於事後推諉卸責,向原告辯稱其僅負責處理煞車咬死問題 ,煞車失靈與其無關。
2、本件因被告金特公司、被告丙○○未盡修復之責,即將系爭 汽車交還原告,致原告因煞車不靈而撞擊他人之汽車,原告 自得依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原告之損害如下:
①原告前已給付被告之汽車修理費新台幣(以下同)3,580 元 。
②原告修理訴外人楊明月所駕駛汽車之修理費18,950元。 ③原告因煞車失靈肇事之汽車修理費16,050元。 ④精神慰藉金5 萬元。
⑤以上共計88,580元。
3、於被告答辯後之陳述:
①試車的時候原告未和被告隨同,交車以後原告將系爭汽車開 到昆陽捷運站附近,5 、6 分鐘就到了。98年5 月19到21日 沒有用車,5 月22日凌晨才開始用車,是從昆陽站開回家, 踩煞車後覺得軟軟的,然後就撞到別人。
②原告將系爭汽車交給被告維修就是要被告把煞車系統全部修 好,不能只管煞車咬死的部分,其他部分都不管。 4、爰訴請被告連帶給付88,5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5、提出道路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被告金特公司估價單、收據 及估價單、維修單據等為證。
二、被告之答辯:
1、原告於98年5 月18日確有將車號EP-0659 的自小客車交給被 告金特公司維修前輪煞車咬死的問題,修理費應為2580元。 系爭汽車因泡水過,ABS 的油可以出去回不來,所以踩煞車 的時候會咬死。98年5 月19日修理完後,被告丙○○和修車 師傅有交叉試車,原告也有隨同參與試車,一切都沒問題後 才交車。
2、係爭汽車是煞車總邦皮碗老化,20幾年的舊車很多零件都已 老化,維修時怎麼可能把全部換新,當然是原告吩咐哪裡有 問題,被告就修哪裡。系爭汽車修好後交車當天,原告也有 開係爭汽車到零件廠拿零件,來回約兩公里。被告丙○○自 己也在高速公路試車過;如果系爭汽車煞車系統真有問題, 原告為何會在6 月22日到被告金特公司將系爭汽車開走?系 爭汽車因為煞車總邦老化,有時候會產生問題,有時候沒問 題。
三、本院依職權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調閱原告肇事 資料。
四、理由要領:
1、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道路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被告金特公司估價單、收據及估價單、維修單據等為證, 被告對於於前揭時地曾維修系爭汽車之前輪煞車咬死的問題 不爭執,然以前詞置辯。
2、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為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所明文。是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未 盡修復之責,即將系爭汽車交還原告,致原告因煞車不靈而 撞擊他人之汽車,被告應付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之責云云 ,自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3、經查本件原告係因系爭汽車前輪煞車咬死問題而送修,據原 告所稱之上情,顯示維修後未再發現有煞車咬死之問題,被 告應已完成修復系爭汽車前輪煞車咬死之問題,至為明確。 本件應審酌者乃原告所稱肇事係因煞車失靈云云,縱或屬實 ,該煞車失靈是否應歸責於被告?
4、按一般公務汽車使用汰換年限,依行政院函規定,須使用滿 8 年,一般自用小客車亦應可比照援引。本件系爭汽車為
1993 年6月出廠之裕隆1600CC汽車,至肇事時已使用16年, 而任何汽車的上市都沒打算讓消費者使用它一輩子,汽車都 是消費性產品,都有使用年限,超過了該年限,汽車的機組 零件就開始老化,縱使保養得宜,亦僅是延緩零件老化,增 加幾年之使用年限而已,是被告辯稱係爭汽車是煞車總邦皮 碗老化,因系爭汽車是使用多年之舊車,很多零件都已老化 ,維修時怎麼可能把全部換新,當然是原告吩咐哪裡有問題 ,被告就修哪裡等語,誠屬可採。否則一輛老爺舊車送修時 ,負予維修人員需將老化之所有零件全部更換之責任,其更 換零件之費用必當超過該舊車之全部殘值,此舉當為任何人 均無法接受。足徵系爭汽車因煞車總邦皮碗老化致煞車失靈 ,應無法歸責於被告。
5、本件原告無法提出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債務不履行 及侵權行為,從而其遽向被告訴請連帶給付88,58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一千元 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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