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小字第1437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劉家華即劉家華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 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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