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98年度,1437號
NHEV,98,湖小,1437,2009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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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小字第1437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劉家華即劉家華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 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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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