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90年度,118號
KSHV,90,重上,118,200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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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一一八號
  上 訴 人 辛○○
        乙○○
        丙○○
        戊○○
        丁○○
        甲○○
        庚○○
        己○○
  訴訟代理人 孔褔平律師
  被上訴 人 屏東縣東港鎮公所 設屏東縣東港鎮○○路二之一00號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右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
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上午十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
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
~B1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B2   法官 曾錦昌
~B3   法官 林紀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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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