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車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98年度,2691號
SJEV,98,重小,2691,20091231,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吉美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車款事件,於民國98年12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壹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1/1頁


參考資料
吉美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