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勞小字,98年度,22號
SJEV,98,重勞小,22,2009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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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小字第22號
上 訴 人 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8年11月30日本院98年度重勞小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44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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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