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6年度,210號
FSEV,106,鳳補,210,2017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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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21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送達代收人 簡珮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怜琤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
,9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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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