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6年度,100號
FSEV,106,鳳補,100,2017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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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100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訴訟代理人 藍正立
訴訟代理人 廖建台律師
複訴訟代理 吳智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博文等間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9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經核定為377,335 元【即被繼承人王瓊林之遺產總價額1,50
9,341 元×王博文應繼分1/4 =377,335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1 審裁判費4,080 元,扣除上開已繳納金額,尚欠
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繳納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另關於訴訟價額之核定之部
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
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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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