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5年度,904號
FSEV,105,鳳簡,904,2017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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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9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筧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菊娣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6 年4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0,000 元(系爭2468-16
、2468-17 、2468-19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均為20,000元/ 平方公
尺×占用面積共12平方公尺)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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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