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6年度,547號
KSEV,106,雄補,547,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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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547號
原   告 陳金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溫鈞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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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