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6年度,318號
KSEV,106,雄補,318,2017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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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318號
原   告 東京線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豐名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6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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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京線上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