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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6年度,280號
KSEV,106,雄補,280,2017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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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280號
原   告 上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承強
被   告 大和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澤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護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維護暨包張計費契約書附卷可 稽,復據原告具狀聲請移轉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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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和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