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調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美心即吳弘敏及吳**間撤銷遺產分割聲
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吳美心即吳弘敏尚積欠聲 請人債務未清償。而查相對人吳美心即吳弘敏之被繼承人吳 洪瑾英遺留有高雄市○鎮區○○段○○段000 ○號建物(門 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街000 號,下稱系爭不動產) ,相對人吳美心即吳弘敏明知負有債務,就系爭不動產竟不 為繼承登記,而由相對人吳**分割繼承取得系爭不動產所 有權,故相對人吳美心即吳弘敏不為繼承登記之無償行為已 使其陷於無資力,並侵害債權人之權利,故聲請人自得請求 撤銷之,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2696號 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其權利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聲 請顯無調解必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 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