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調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徐建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昌志及陳鳴馨間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調解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陳昌志向聲請人申辦信用 卡使用,未依約繳款,故相對人陳昌志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 清償。而查相對人陳鳴馨有如所示之不動產,相對人陳昌志 明知負有債務,仍為陳鳴馨繳交房屋貸款,此舉顯為侵害聲 請人之債權,故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為此聲請調解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常世榮之信用貸款債權乃屬金融 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 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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