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作獎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勞簡字,106年度,21號
KSEV,106,雄勞簡,21,2017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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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簡字第21號
原   告 周佳倩
被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炫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作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因契約涉訟者, 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前段 、第12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紀念醫 院給付其工作獎金新臺幣148,1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然查被告址設 高雄市○○區○○路000 號,有其官網查詢資料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事務所或營業所非在本院轄區,則依前揭規定, 本院就本件並無管轄權存在,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遞狀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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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