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5年度,2428號
KSEV,105,雄小,2428,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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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2428號
原   告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訴訟代理人 郭世豪
      蘇鈺婷
被   告 游惠淑律師即薛錦聰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
  定民國106 年5 月17日下午2 時5 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
  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二、按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
  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 條之8
  第1 項之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5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聲明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 萬
  4,966 元及利息;嗣起訴後另追加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7
  萬2,897 元,核其請求之數額共計10萬7,863 元,非屬同法
  第436 條之8 第1 項之範圍。請兩造於文到7 日內具狀說明
  是否同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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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