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國簡字,105年度,6號
KSEV,105,雄國簡,6,2017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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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國簡字第6號
原   告 林盈貝
訴訟代理人 林武助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吳瑞川
訴訟代理人 康明璋
      劉書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五月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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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