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國簡字第6號原 告 林盈貝訴訟代理人 林武助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吳瑞川訴訟代理人 康明璋 劉書齊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五月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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