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簡字,106年度,22號
MKEV,106,馬簡,22,2017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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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馬簡字第2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被   告 柯駿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
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零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零柒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美國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 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申 辦信用貸款,自核貸日起優惠利息為7.88%,自民國91年11 月1日起自動改為年利率16%,貸款期間如有累積2次之遲延 繳款紀錄者,利率改為19.95%,惟被告自93年3月12日起未 履行繳款義務,迄今已積欠新臺幣(下同)102,622元及利 息。又本件債權業經渣打銀行讓與原告,並通知被告,原告 屢經催告清償,被告仍置之不理,為此,爰提起本訴請求被 告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信用貸款申請書確實係伊所簽,然因伊現在執行 中,伊過幾年假釋出獄後會再與原告談還款事宜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貸款契 約書及約定條款、貸款還款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 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至被告 所述等其假釋出獄後會與原告談還款事宜乙情,此僅係往後 兩造協議履行方式之問題,與被告依信用貸款之法律關係所 應負清償責任無涉,從而,原告依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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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國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