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187號
原 告 京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沛瀅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豐榮即楊鈞泓發支付
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17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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