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5年度,628號
FYEV,105,豐簡,628,2017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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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628號
原   告 黃敬婷
被   告 林進雄
訴訟代理人 林秀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事實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16日上午9時1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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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