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628號原 告 黃敬婷被 告 林進雄訴訟代理人 林秀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尚有事實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16日上午9時1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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