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篤銘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47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篤銘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