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襄羚
被 告 黃敏榮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36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襄羚共同犯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黃敏榮共同犯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引誘、容留、媒介性交易營利罪,係 以行為人出於此犯罪之故意,而引誘、提供場所或媒介性交 、猥褻,欲藉此獲利,即為該當。細繹本罪相關人員,計有 三方,而自行為人之角度,觀察其和另二方之關連性,則有 內部與外部關係二種,亦即行為人與其所引誘、容留、媒介 之人(包括男性及女性)間,存在一內部關係,重點在於行為 人具有引誘、容留、媒介之作為;而行為人和性交易之顧客 間,則構成一外部關係,重點在於營利,且係藉上揭內部關 係作為手段,以達到外部關係獲得財產上利益之目的,但祇 以營利意思對外為表示已足,不以果已獲利為必要。至於上 揭內部人員之間,就外部之獲利如何分配,無論方式、名目 、多寡、有無、直接、間接,均於行為人之犯罪成立,不生 影響。而行為人以外之顧客與受引誘、容留、媒介之男女間 ,是否已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更非所問,乃不待言(最高 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85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刑法第23 1條第1項前段所謂容留,係指收容留置,亦即提供他人為性 交或猥褻行為場所之謂;而媒介則係指居間仲介之意。又媒 介與容留之犯罪態樣,固不以兼有為限,如有其一,罪即成 立,若兼而有之者,如係由於同一人時,如先予媒介,繼與 容留者,則應認媒介行為,為容留行為所吸收,只論以容留 即可(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32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 告2人媒介、容留女子蒲秀鈴在上揭地點與男客從事半套性 交易行為,並以此營利,故核其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 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
利罪。被告媒介女子與男客為猥褻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罪,以 意圖營利為其構成要件要素,其營業牟利,本質上即具有反 覆性,行為人基於一個經營之決意,在密接一定時間及空間 內反覆從事容留、媒介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於行為概 念上,應可認包括的一罪,應僅論以一罪。核被告劉襄羚、 黃敏榮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 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被告二人就上開犯行,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本院審酌被告劉襄羚、黃敏榮不循正途獲取生活所需,卻從 事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容留以獲取不法利益,敗壞社 會風氣,並將女性身體物化,扭曲社會價值觀,對於社會善 良風氣造成之負面影響,兼衡及被告二人之犯罪情節、犯罪 之手段,暨其等均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均 為勉持之生活狀況(參其警詢筆錄),且犯後已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 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劉襄羚 所有,供其為本案犯罪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者,沒收 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扣案之現金新臺幣 1萬元,此乃被告劉襄羚犯罪之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並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 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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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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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 │名片 │ 1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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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 │監視器鏡頭 │ 3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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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㈢ │監視器主機 │ 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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