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小字,106年度,31號
HUEV,106,虎小,31,2017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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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虎小字第3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蕭百晴
被   告 許姿倪(原名許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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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