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花簡字第50號
原 告 王誌港
被 告 郭孟凱
上列當事人106 年度花簡字第5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06 年4 月26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張雅雯
通 譯 王嘉偉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0,000元。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法 官 沈培錚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