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3478號
TCDV,106,司票,3478,2017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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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478號
聲 請 人 林金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美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補正提示日為何?(依聲請狀所載利息之計算自提示日起
   至清償日止,但未敘明提示日為何?)
  ㈢請求利息利率百分之9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
   百分之6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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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